力盛体育: 关于与央视易橙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58 证券简称:力盛体育 公告编号:2023-032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相关资料图)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和涉及金额以后续各方另行签署的单项协议为准,其具体内容及进度尚存在不确
定性,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体育”或“公
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成果暂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 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北京易橙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易橙”)近日在北京签
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框架协议”)。本次协议不
涉及具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双方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优势互补,在全民体育健身、运动银
行、数字 VR 直播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二、 交易对手方介绍
北京易橙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89278Q
法定代表人:张相君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 10 号 1 号楼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开发及服务、中央电视台手机电视业务等。
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央视易橙不存在关联关系。
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易橙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能力,结合乙方的地方政府全民体育健身规划、优质客户资源及先进的平台及产
品整合和服务运营能力,双方决定在全民体育健身、运动银行、数字 VR 直播等
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双方将在未来积极探索更多领域服务及其他业务拓展的创新
合作模式。
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率。包括但不限于组建联合工作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建
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等,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体系。
(二)其他事项
更。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
方协商达成一致。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提出修改要求,经双方协
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修改和完善。
和其他法律文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规定。
四、 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一家体育行业的上市公司,是中国数字体育、全民健身的领跑者,
领先的汽车运动运营服务商,是“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公司主营业务分为
空间业务、IP 业务、数字化业务三大板块,以“IP 引领,数字驱动”为发展战
略,打造全民健身服务的数字化平台,为客户和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线
上+线下运动服务,着力构建全新经济业态下的体育生态平台。
央视易橙是央视网旗下全资子公司,获权独家运营中央电视台手机电视业务,
独家拥有中央电视台手机电视集成播控牌照与内容服务牌照的经营权,是央视网
多终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央视易橙依托总台和央视网,利用强大的品牌力和
技术产品创新能力,不断积极拓展各项新业务,与各行业优秀合作伙伴携手共进,
力争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本次战略合作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体育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IP 引
领,数字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动全民健身服务相关业务发展的需要。
上述协议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的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公司不会因履行上述协议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五、 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的合作事项、内容和涉及金额存
在不确定性,尚需以后续各方另行签署的单项协议为准。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 其他相关说明
序号 披露时间 框架合同(协议)名称 履行情况 查询索引
力盛赛车与中国体育报业
作框架协议
力盛体育与西虹桥导航、
框架协议
力盛体育全资子公司与中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注: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式减持 110,000 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卢凌云女士通过期权自主行权增持 3,500
股,除此之外,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其他董监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直接持有限售股份不
存在即将解除限售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
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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